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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社區管理委員會因故大部分委員都辭職,管理委員會只僅剩一位管理委員,是否形同解散

某社區管理委員會因故大部分委員都辭職,管理委員會只僅剩一位管理委員,是否形同解散?

一、依據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2.09.03.營署建管字第1020057497號解釋函令說明第二項:管理委員因辭職出缺時,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,或依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補選之。又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,其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計算基準,除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有規定外,當依原規約或區分所權人會議決議所規定之委員人數,自不得扣除因辭職出缺之委員人數,如因出席人數不足致無法成會,自無法作成決議。所以管委會雖然沒有解散,但是已經沒有辦法做成決議。

二、如果規約有規定,管理委員出缺時,可以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,其任期以補足原管理委員所遺之任期為限,並視一任。若無人候補,僅剩一人之管理委員會雖是無法為任何決議,不代表該名委員是自動解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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